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西藏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区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爱互助的传统道德,宣传慈善文化,募集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接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西藏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社会困难、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区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援助事业;组织发展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全国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社会资源,为在我区发展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推动区内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和协作,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进步。
(七)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点、符合西藏区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业务指导。对本会会员单位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西藏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具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核入会条件;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年度缴纳会费100元,团体会员年度缴纳会费1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三十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慈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重大项目是指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开展重大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管理运行经费来源于会费以及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年度管理运行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对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8年5月 19日经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为使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的募集:
(一)募集原则。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遵循合法、自愿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发扬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结合起来,尽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方式。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款捐物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诊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及授权单位负责;接收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凡本会接收的捐款、捐物,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数额较大的,颁发荣誉证书或举行捐赠仪式。
第三条 专项基金设立:根据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意愿,专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某一项事业的捐款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为独立核算的定向资金,由本会设置专项科目进行管理。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与本会就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捐赠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会颁发专项基金捐赠荣誉证书。独家捐赠专项基金的捐赠者拥有资金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必须冠名“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字样。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本会资金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本会的资金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用、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资金。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资金用途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资金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为实现慈善资金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四)本会每年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五)本会的管理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六)除达成协议的捐赠物资外,其它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七)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可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二)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
(四)本会的日常开支、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临时性救助。包括救灾、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二)定向性救助。即按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项目或对象;
(三)项目性资助。即对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设立的,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实施资助。
第八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应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由本会会长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审批
1、临时性救助。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会长审批后实施;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会长审定后实施;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经会长审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后实施。
2、定向性捐助。凭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书,由秘书长、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3、项目性资助。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资金、物资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成立资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资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金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财务公开、专款专用。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
(三)本会募集资金(含物资折款)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财政、审计机关、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捐赠的物资进行统一保管,物资的收发必须手续齐备账目清楚。
(七)加强资金的管理,积极开展资金的合理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 19日经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三)本管理办法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